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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商初字第26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绍兴瀚纺麻棉纺织品有限公司与盐城嘉阳麻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瀚纺麻棉纺织品有限公司,盐城嘉阳麻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2663号原告绍兴瀚纺麻棉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国全。被告盐城嘉阳麻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晶。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瀚纺麻棉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嘉阳麻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绍兴瀚纺麻棉纺织品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田 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培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