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潍城望民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潍坊瑞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尹万炬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瑞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尹万炬,刘朋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城望民初字第263号原告潍坊瑞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卫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炳颖,该单位法律顾问。被告尹万炬。第三人刘朋朋。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瑞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尹万炬、第三人刘朋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瑞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丛延松代理审判员  路晓莉人民陪审员  王伟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赵成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