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商初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青岛浩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明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浩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明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商初字第1457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47号。负责人于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杰,山东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浩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店子镇毛家屯村。法定代表人史吉东,经理。被告杨明。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杨杏,女,1967年5月30日生,汉族。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青岛浩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杨明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姜杰、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称:被告青岛浩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其名下的鲁B×××××挂车向原告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10年10月19日至2011年10月19日。2010年10月19日,被告杨明驾驶登记车主为被告青岛浩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鲁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保险车辆鲁B×××××挂车在平度市厦门路发生交通事故,致付爱英受伤。付爱英起诉后,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平民三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判决认定本案二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本案原告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垫付责任赔偿付爱英经济损失41185.98元。被告杨明发生交通事故时所持驾驶证超期超分,且准驾车型为B,无有效驾驶资格,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原告赔偿该费用后依法取得了追偿权。被告青岛浩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登记车主,二者应共同向原告承担法律责任。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41185.9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青岛浩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辩称,鲁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鲁B×××××挂车是朋友关系挂靠,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因此该案与我公司没有关系。被告杨明辩称,驾驶证没有吊销,一直在杨明手中使用,不知道已经超分,直到发生事故时,交警才告知驾驶证超期超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起事故是意外事故,我们没有责任。我一直具有驾驶货车的资格,发生事故时所持的B驾驶证,具有驾驶大型货车的资格,事故发生后经换证,直接换领了具有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资格的A2证。经本院开庭审理查明,登记车主为被告青岛浩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鲁B×××××挂车在原告处投保交强险,2010年10月19日,被告杨明驾驶鲁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B×××××挂车发生交通事故。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事故为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过错。(2011)平民三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认定本案被告杨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判令本案原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案外人付爱英41185.98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原告已履行完毕。另查明,被告杨明在事故发生时持有准驾车型为B的驾驶证,有效期自2004年9月2日至2010年9月2日,准驾车型为大型货车,具有驾驶大型货车的资格。发生交通事故时,该驾驶证已过有效期37天,累计计分14分,但未被公安机关注销。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直接为被告杨明换发准驾车型为A2的驾驶证(有效期自2010年9月2日开始),具有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资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11)平民三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财务支付凭证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被告杨明提交的B驾驶证复印件、A2驾驶证及原、被告陈述在案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发生交通事故时被告杨明是否具有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资格、二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认为,被告杨明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所持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累计计分14分,且准驾车型为B,因此,其在事故发生时不具有合法驾驶资格,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原告向被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取得对二被告的追偿权,二被告应当赔付原告的损失。本院认为,首先,被告杨明于2004年9月2日取得了准驾车型为B的驾驶证,取得大型货车的驾驶资格,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直接为其换领了具有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资格的A2驾驶证,因此,被告杨明本身具备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能力和资格。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七)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有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之一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时,被告杨明所持有的准驾车型为B的驾驶证,虽然超过有效期37天且累计计分14分,具有多方面瑕疵,但未被公安机关注销,因此为有效驾驶证。综上可以认定,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被告杨明具有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资格。另外,在案外人付爱英起诉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法院判决本案原告承担的是赔偿责任而非垫付责任,因此,本案原告无权向被保险人即本案被告追偿。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30元,邮寄费120元,共计95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杜文杰审判员 温洪梅审判员 代照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传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