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民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梁晓君与王文广、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晓君,王文广,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鼓民初字第719号原告梁晓君,女,汉族,17岁。被告王文广,男,汉族,47岁。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9064703-5。负责人:赵长青,经理。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号。原告梁晓君诉被告王文广、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开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高金友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晓君的代理人朱青荣、李婧,被告王文广,被告大地保险开封中心支公司代理人陈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18日21时30分,被告王文广驾驶豫B*****号微型普通客车沿包公湖北路由北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与朱某某驾驶的邦德电动车附载原告梁晓君沿开封市包公湖北路北侧由东向北行驶时发生碰撞。经汴公事字(2013)第9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文广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造成原告住院治疗54天,后在家休息。为此,诉请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梁晓君医疗费23670.9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20元、营养费1080元、交通费670元、护理费25000元、误工费17500元、鉴定费80元、车辆损失费1300元、存车费100元、评估费150元、衣服损失费2131元,以上共计73301.93元。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文广承担。庭审时,原告自认被告王文广垫付12000元,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主张费用总额为61301.93元。被告王文广辩称,愿在合理部分予以赔偿。被告大地保险开封中心支公司辩称,在交强险范围赔偿责任,诉讼费、鉴定费不属赔偿项目,本次事故有另一受害人,交强险应两人平均分配。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8日21时30分许,被告王文广驾驶豫B*****号微型普通客车沿包公湖北路由北向东行驶至事故地与朱某某驾驶的邦德电动车附载原告梁晓君沿开封市包公湖北路北侧由东向北行驶时发生碰撞。2013年3月31日,开封市公安局州桥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作出汴公事字(2013)第9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某、梁晓君不负事故责任,被告王文广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梁晓君自2013年3月18日至2013年5月11日入住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54天,花23670.93元,包含门诊费730.8元。2013年4月9日,开封市天元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汴价估字(2013)第0141号交通事故车损评估鉴定书,鉴定结论为:车辆损失1300元,花车辆损失评估费150元。另查明,原告花伤情鉴定费80元,存车费100元。本院(2013)鼓民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大地保险开封中心支公司赔偿同一事故案受伤人朱某某医疗费5000元。原告住院期间被告王文广已垫付医疗费12000元。另查明,被告王文广驾驶的豫B*****号微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大地保险开封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12年8月20日至2013年8月19日止,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住院期间由其父亲梁某某、母亲朱某某轮换护理,原告父、母亲从事运输业,所开豫BT****号出租车挂靠在开封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出租车队,二人每月共收入10000元(见2013年8月7日证明)。原告梁晓君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综合收入7568元,每天平均收入84元。上述事实有事故认定书、病历、诊断证明书、出院通知书、医疗费票据、评估报告书、评估费票据、交通费票据、停车费票据、鉴定费票据、购衣物发票存根、证明、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为凭。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导致此次纠纷的主要原因是由被告王文广所引起,被告王文广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大地保险开封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文广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项目及数额如下:1、医疗费23670.93元;2、伙食补助费1620元(30元/天*54天);3、营养费540元(10元/天*54天);4、误工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7500元显然太高。依据原告提供的2012年12月的月工资收入2518元;2013年1月的月工资收入2620元;2013年2月的月工资收入2430元,三个月合计工资收入7568元,平均月收入为2522元,每天收入为84元,84元/天*54天=4536元;5、护理费,按一人,每月5000元的标准计算,166/天*54天=8964元;6、鉴定费80元;7、车辆损失费1300元;8、存车费100元;9、评估费150元,以上合计40960.93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衣服损失费2131元,证据不足,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670元显然太高,本院酌定支持100元。以上共计41060.93元。其中被告大地保险开封中心支公司应赔偿原告医疗费5000元、误工费4536元、护理费8964元、车辆损失费1300元、存车费100元、交通费100元、评估费150元,以上共计20150元。被告王文广应赔偿原告医疗费18670.93元、营养费540元、伙食补助费1620元、鉴定费80元,以上共计20910.93元,扣除被告王文广已支付过的12000元,被告王文广应再实际赔偿原告8910.9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梁晓君医疗费5000元、误工费4536元、护理费8964元、车辆损失费1300元、存车费100元、交通费100元、评估费150元,以上共计20150元。二、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王文广赔偿原告梁晓君医疗费18670.93元、营养费540元、伙食补助费1620元、鉴定费80元,以上共计20910.93元,扣除被告王文广已支付过的12000元,被告王文广应再实际支付原告8910.93元。三、驳回原告梁晓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出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0元,减半收取815元,原告承担262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承担503元,被告王文广承担50元(原告已垫付,待二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金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霍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