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2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某甲 与王某乙、王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2291号原告:王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建春,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农民,(系原告次子)。被告:王某丙,农民,(系原告三子)。被告:王某丁,农民,(系原告四子)。被告:王某戊,农民,(系原告女儿)。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赡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甲以记错开庭时间为由,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