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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耀民初字第005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原告寇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耀民初字第00505号原告寇某某,女,汉族,耀州区人。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耀州区人。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寇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寇某某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寇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出于自愿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寇某某承担。审判员  左拥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文新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