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扶民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扶沟县韭园镇十里店村委与史新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扶沟县韭园镇十里店村委,史新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865号原告扶沟县韭园镇十里店村委。法定代表人:被告史新旺,男,住扶沟县韭园镇十里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扶沟县韭园镇十里店村委诉被告史新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申请为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扶沟县韭园镇十里店村委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高亚东审 判 员 张永强人民陪审员 包学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