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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市商初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刘华与白坤波等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白坤波,白照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市商初字第1661-2号原告刘华,女,1978年7月5日生,汉族,山东金街人防商城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仪江勇,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凤伟,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坤波,男,1974年8月1日生,汉族,济南奥禾果蔬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济南市槐荫区。被告白照德,男,1947年3月8日生,汉族,济南市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退休职工,住济济南市槐荫区。本院受理原告刘华与被告白坤波、白照德追偿权纠纷一案后,两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均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白坤波称其经常居住地为济南市槐荫区,被告白照德称其经常居住地为济南市槐荫区,两被告主张该案应移送至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在向本院提起诉讼的诉状以及提交的户籍证明信中载明两被告住所地均为济南市市中区。现被告白坤波向本院提交济南市槐荫区营市街街道营市西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表明其经常居住地为济南市槐荫区;被告白照德提交上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表明其经常居住地为济南市槐荫区,由此,上述地址均属济南市槐荫区辖区内。故被告白坤波、白照德对本案管辖权所提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白坤波、白照德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炜炜审 判 员  苏佩瑶代理审判员  赵忆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静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市商初字第1661-2号原告刘华,女,1978年7月5日生,汉族,山东金街人防商城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仪江勇,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凤伟,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坤波,男,1974年8月1日生,汉族,济南奥禾果蔬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济南市槐荫区。被告白照德,男,1947年3月8日生,汉族,济南市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退休职工,住济济南市槐荫区。本院受理原告刘华与被告白坤波、白照德追偿权纠纷一案后,两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均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白坤波称其经常居住地为济南市槐荫区,被告白照德称其经常居住地为济南市槐荫区,两被告主张该案应移送至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在向本院提起诉讼的诉状以及提交的户籍证明信中载明两被告住所地均为济南市市中区。现被告白坤波向本院提交济南市槐荫区营市街街道营市西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表明其经常居住地为济南市槐荫区;被告白照德提交上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表明其经常居住地为济南市槐荫区,由此,上述地址均属济南市槐荫区辖区内。故被告白坤波、白照德对本案管辖权所提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白坤波、白照德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胡炜炜审判员苏佩瑶代理审判员赵忆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张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