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汨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杨某某犯赌博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汨刑初字第24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湖南省汨罗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9月13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10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以湘汨检刑诉(2013)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爱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初至9月12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家收受吴某甲、吴某乙、黄某某、唐某某等人的地下“六合彩”投注共计55000元,报给上线邹某某等人,从中获取10%的手续费。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和被告人杨某某的写单笔记本;证人吴某甲、吴某乙、黄某某、唐某某、邹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9月13日起至2013年11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陶立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佳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