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丰执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26)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市长城门业有限公司,德州凯旋门业有限公司,赵兴华,赵长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丰执字第973号申请人唐山市长城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法定代表人赵文友,经理。被执行人德州凯旋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兴华,经理。被执行人赵兴华,男,197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赵长兴,男,1942年5月10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唐山市长城门业有限公司与德州凯旋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2008)丰民初字第13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4万。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唐山市长城门业有限公司与德州凯旋门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给付人民币10元,余款用就轿车一辆抵顶,车牌号为鲁NN3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08)丰民初字第1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雪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