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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思民初字第13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厦门市绿百合食品有限公司与厦门东南亚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绿百合食品有限公司,厦门东南亚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思民初字第13251号原告厦门市绿百合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湖里街52号2楼。法定代表人何丽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星华。委托代理人李安荣,福建金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东南亚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908号。法定代表人王瑞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武雄、郑燕婷,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厦门市绿百合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东南亚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厦门市绿百合食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厦门东南亚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绿百合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东南亚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市绿百合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欧阳群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少 锋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