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一字第006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一路信用社与王卫江、刘延芬、陕西腾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一路信用社,王卫江,刘延芬,陕西腾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一字第0068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一路信用社,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一路**号。负责人:褚永刚,行长。被执行人:王卫江被执行人:刘延芬被执行人:陕西腾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八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一路信用社与王卫江、刘延芬、陕西腾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公证处作出的(2010)西新证经字第1559号公证书及(2012)西新证执字第3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一路信用社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卫江、刘延芬、陕西腾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欠款及利息122774.7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卫江、刘延芬、陕西腾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一路信用社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卫江、刘延芬、陕西腾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一路信用社依法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新执一字第0068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胜地审判员 朱 评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