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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民二初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8-12-27

案件名称

储成五与胡发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储成五;胡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岳民二初字第00322号 原告:储成五,男,汉族,1973年2月26日出生,住岳西县。 委托代理人:吴宪斌,岳西县天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发明,男,汉族,住岳西县。被告:胡培胜,男,汉族,住岳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储成五诉被告胡发明、胡培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储成五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储成五撤回起诉。 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储成五承担。 审判员  储亚宏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丽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