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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法民初字第04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荣昌县宏昌商品砼有限公司与四川恒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昌县宏昌商品砼有限公司,四川恒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自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法民初字第04134号原告荣昌县宏昌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荣昌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保忠,公司董事长。被告四川恒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叶凤平。被告刘自涌,男,1967年8月9日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昌县宏昌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恒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自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荣昌县宏昌商品砼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恒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自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荣昌县宏昌商品砼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昌县宏昌商品砼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恒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自涌起诉。本案受理费预收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荣昌县宏昌商品砼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林 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