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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泉执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贾广俊与文建华、袁成立、王春明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广俊,文建华,袁成立,王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泉执字第938号申请执行人贾广俊。被执行人文建华。被执行人袁成立。被执行人王春明。申请执行人贾广俊与被执行人文建华、袁成立、王春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龙泉民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文建华、袁成立、王春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贾广俊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文建华、袁成立、王春明给付申请执行人贾广俊蓉赔偿款171591.57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文建华、袁成立、王春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文建华、袁成立、王春明在房管局无房屋登记信息;在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文建华、袁成立在银行无开户记录,被执行人王春明在交行有存款37.05元。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春明银行存款191500元。由于被执行人文建华、袁成立、王春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171591.57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文建华、袁成立、王春明欠申请执行人贾广俊171591.5元及利息。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龙泉民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申请执行人文建华、袁成立、王春明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贾广俊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