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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牛民初字第67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项乐平与杜贵生、四川天诚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乐平,杜贵生,四川天诚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6775号原告项乐平,女,汉族,1972年9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七里港镇。委托代理人罗玉琴,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贵生,男,汉族,1969年6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四川天诚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张尚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项乐平与被告杜贵生、被告四川天诚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项乐平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项乐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乐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30元,由原告项乐平负担。审判员  黄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柳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