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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椒刑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龙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椒刑初字第855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某。2004年9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8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9年4月4日释放;2012年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8月29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2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9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卢晓、被告人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5月24日1时许,被告人龙某窜至台州市椒江区康平嘉园7号楼,采用攀爬广告牌及排水管的方法,进入该楼401室,窃得陈某人民币1000元、移动电话2部、SECO血易通半导体激光治疗仪1部,价值人民币1920元,后在逃离时将SECO血易通半导体激光治疗仪丢弃于附近水沟。赃物移动电话2部经销售,得款300元。案发后,赃物治疗仪被陈昌礼找回。2013年7月21日,被告人龙某在台州市椒江区下陈街道中心街金马网吧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龙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1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照片、被害人陈某的陈述、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犯罪档案资料、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1次可计算价值人民币32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龙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的,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他犯1人,具有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予以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退赔赃款计人民币一千三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日止。罚金、赃款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徐 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海燕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