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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汴民终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张银行与朱昌辉、刘敏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昌辉,刘敏,张银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汴民终字第130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朱昌辉,男,汉族,1976年6月14日出生。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敏,女,汉族,1978年10月22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银行,男,汉族,1969年8月2日出生。上诉人朱昌辉、刘敏不服兰考县人民法院(2013)兰民初字第130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兰考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兰考县为合同履行地之一,兰考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宗振宇审判员  葛冀鲁审判员  苏 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