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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郭丹与马秀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丹,马秀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7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丹,女,汉族,1973年2月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秀焕,女,回族,1979年9月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承凯,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丹不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3)东二法岭民一初字第28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主要财产所在地以及借款履行地均在黑龙江省铁力市,而非东莞市大岭山镇,为此,被上诉人应根据便于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和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原则进行选择管辖法院。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无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本案双方在原审法院的调查中均确认案涉借款的交付地以及其二人的经常居住地均在东莞市大岭山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的经常居住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均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李远伦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玉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