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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刑初字第18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吴某甲、吴某乙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183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甲,务工。因本案,于2013年6月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某乙,务工。因本案,于2013年6月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20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犯赌博罪,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亮亮、代理检察员胡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在瑞安市塘下镇官山垟官垟路97号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并将投注额传报给上家“兴生”(另案处理),由上家进行输赢吃赔,两被告人按投注额的10%获利,至2013年5月底,该“六合彩”投注点累计投注额为2万余元,两被告人非法获利2000元。2013年6月1日,两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平某、欧某、吴某丙、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短信照片,通话记录,检查笔录,监控录像,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乙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13年11月30日止)。二、被告人吴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追缴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四、随案移送的笔记本三本,予以没收;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邦建人民陪审员  杨协敏人民陪审员  黄秀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海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