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宽民初字第18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苏国良与陈利、杨丽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国良,陈利,杨丽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813号原告苏国良,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陈利,现住吉林省九台市。被告杨丽娟。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国良诉被告陈利、杨丽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国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