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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潮湘法民一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卢雁升与林桐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雁升,林桐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潮湘法民一初字第481号原告:卢雁升,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委托代理人:蔡敏英,广东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桐武,男,198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雁升诉被告林桐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雁升于2013年11月5日以其和被告林桐武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雁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雁升撤回起诉。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卢雁升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凯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冬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