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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益刑执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方志祥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志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益刑执字第996号罪犯方志祥,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03年12月31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岳中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方志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千元。其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6日作出(2004)湘刑一终字第12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6日以(2008)湘高法刑执字第6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本院于2010年1月20日以(2010)益刑执字第1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4年4月6日起异动后刑期至2027年2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该犯系累犯。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方志祥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深刻反省罪行,决心重新做人;能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改造言行,虽有违规违纪行为,但经干部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积极改正身份意识强,注意行为养成,尊重干警,团结同犯;该犯在监区担任勤杂犯,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考试成绩较好。本次考核时段共获考核综合分64.6分(2009年10月至2013年3月)。2012年年度改造质量评估等次为B等。2010年11月因报复同犯扣4分,2011年9月因预谋袭警记大过一次,2012年2月私藏违禁品扣2分。2013年一季度改造质量评估较好档。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档次审批表、罪犯年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方志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志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6年2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卜雪梅审判员  田宇山审判员  徐高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菁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