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民一初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阳连娥诉刘第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连娥,刘第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一初字第1337号原告阳连娥,女,1969年12月14日出生。被告刘第胜,男,1942年7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阳连娥诉被告刘第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阳连娥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连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30元,减半56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刘湘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廖淑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