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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民一初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阳连娥诉刘第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连娥,刘第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一初字第1337号原告阳连娥,女,1969年12月14日出生。被告刘第胜,男,1942年7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阳连娥诉被告刘第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阳连娥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连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30元,减半56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刘湘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廖淑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