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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资民二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3-12

案件名称

原告谭水云与被告邝丽、李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水云,邝丽,李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资民二初字第762号原告谭水云。被告邝丽。被告李钢。原告谭水云与被告邝丽、李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邝丽、李钢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水云诉称,被告邝丽、李钢系夫妻,两被告于2011年10月18日在原告谭水云经营的香港雪宝板材立邦油漆店购买了价值28000元的材料,并写下欠条,约定一星期以后付款。可至今为止两被告未履行约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谭水云遂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两被告给付原告谭水云货款28000元;2、赔偿原告谭水云利息及催款的电话费、车旅费3000元;3、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原告谭水云为证明其所诉事实与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邝丽的欠条复印证,拟证明被告邝丽欠原告谭水云货款事实。2、原、被告身份证复印证,拟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被告李钢、邝丽口头辩称:1、被告尚欠原告谭水云油漆款28000元属实,现资金周转困难。请求分期支付;2、原告谭水云主张的利息、催款的电话费、车旅费3000元,双方未约定也未协商,不同意支付。二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也未质证。本院对原告赵泽南所举的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了审查并予以认定。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和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被告邝丽因承包工程,于2011年10月18日在原告谭水云经营的香港雪宝板材立邦油漆店购买了价值28000元的材料,并写下欠条,约定一星期以后付款,但被告邝丽至今未按欠条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货款义务。另查明,被告邝丽与被告谭水云系夫妻关系。庭审中,原告谭水云同意放弃利息、催款的电话费、车旅费3000元的请求。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1、被告邝丽向原告谭水云购买油漆后,应依约定支付原告谭水云油漆款。现拖欠原告谭水云油漆款28000元构成违约,现原告谭水云请求被告邝丽支付尚欠的油漆款28000元,本院予以支持。2、被告李钢系被告邝丽之夫,故对该债务应与被告邝丽共同承担支付义务;3、审理中,原告谭水云放弃利息、催款的电话费、车旅费3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对此请求本院不再处理。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邝丽、李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谭水云油漆款28000元。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元287.50,由被告邝丽、李钢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廖发钢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