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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和平、樊和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和平,樊和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涉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赵和平,农民。被执行人樊和义,农民。申请执行人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赵和平、樊和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涉民初字第3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5月28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债权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涉执字第2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云霄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治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