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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濉民一初字第022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孙某与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濉民一初字第02209号原告:孙某,女,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被告:纪某,男,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以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