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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民一初字第027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岳科学与田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科学,田华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太民一初字第02705号原告:岳科学,男,1981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王振宁,阜阳市颍泉区闻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华峰,男,1975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岳科学诉被告田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进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科学委托代理人王振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华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科学诉称:我和田华峰在北京打工相识,关系较好,后田华峰以在家建房为名向我借款10000元,并出具有借条一张,后我多次催要,田华峰拒不还款,为此我起诉请求田华峰还款并由田华峰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田华峰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岳科学与田华峰在北京打工相识,2011年6月22日,田华峰以在家建房为名向岳科学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岳科学人民币10000万元整(壹万元整),田华峰,2011年6月22日”,其中借条中的数额10000万元系笔误,实际借款数额为10000元。此款经岳科学多次催要后,田华峰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岳科学提供的岳科学身份证,田华峰出具的借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田华峰向岳科学借款10000元,有田华峰出具的借条在卷予以证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岳科学要求田华峰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华峰向原告岳科学偿还借款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田华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进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灵附: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