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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东莞市海珠纺织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厚欣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海珠纺织有限公司,东莞市厚欣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7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海珠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珠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麻涌镇华阳村第二涌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厚欣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欣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万江区新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黄成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汲广珍,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淑芬,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上诉人海珠公司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东一法民二初字第389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由于被上诉人提交的月结清单均系惠州市鸿伟纺织有限公司的盖章,上诉人认为本案应当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厚欣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中的上诉人海珠公司的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厚欣公司起诉海珠公司,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原审裁定驳回海珠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海珠公司所提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贾鸿宾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玉燕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