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资中民初字第27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资中民初字第2701号原告张某某,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某甲(原告张某某的姐姐),女,1960年5月25日出生。被告许某某,女,1983年1月16日出生。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谈婚,于2010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也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被告于2011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恋爱时间短,婚后也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许某某未答辩。原告张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并支持其诉讼请求,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下列证据:一、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登记档案材料,证明原、被告身份及夫妻关系;二、东林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3份,证明张某某与张某甲系姐弟关系和许某某于2011年8月8日离家外出,现下落不明的情况;三、张某某的残疾人证复印件,证明张某某系肢体二级残疾。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公安局北江派出所证明一份,证明许某某曾用名许光汝,户籍地:广西宁明县北江乡下间村布隘屯20号,现下落不明。本院核实资中县东林社区社区支部书记的证言,证实许某某2011年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未生育子女和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上述原告提供的证据,虽未经被告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并与本院核实东林社区书记的证言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上述认定的证据���明:原、被告于2010年11月认识谈婚,于2010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也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被告于2011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短,婚后也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被告下落不明已逾两年,长期不履行夫妻家庭义务,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郭太辉审判员  朱纪平人��陪审员黎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大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