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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牛民特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杨某要求宣告杨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虹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牛民特字第71号申请人杨虹。申请人杨虹要求宣告杨永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杨永华。经审理查明,1970年4月15日杨永华与杨虹登记结婚,婚后共生育两子女。2007年始杨永华患有帕金森等病,经多年医治不见好转。2013年10月10日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出院病情证明杨永华反应迟钝,吐词困难,查体欠合作,言辞表达不清。出院诊断为:帕金森病、腔隙性脑梗塞、高血压病、2型糖尿病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杨永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杨虹为杨永华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吴荣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晓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