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靖生民初字第07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徐江与张勃代理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江,张勃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靖生民初字第0722号原告徐江。被告张勃。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江与被告张勃为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凌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