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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新民初字第020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赵伟与被告辽宁城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伟,辽宁城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2057号原告赵伟,女,汉族,1954年3月3出生,无业,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告辽宁城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岩,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伟与被告辽宁城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雪松代理审判员  宋晓东人民陪审员  范维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议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