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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横法执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袁X、冯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袁X;冯XX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横法执字第0022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X。委托代理人包X。被执行人袁X。被执行人冯XX。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袁X、冯XX(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123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袁X、冯XX向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本金及利息共计67678.83元;袁X、冯XX向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2013年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逾期利息(以63888.87元为本金,按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若被执行人袁X、冯XX不履行以上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与被执行人袁X以车牌号陕KVU878、车架号LH16CHAL2BH029335车辆为抵押物协议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拍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部分由被执行人袁X所有,不足部分由被执行人袁X、冯XX清偿;负担案件受理费745.5元。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此案经本院多次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袁X、冯XX下落不明,且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人员向横山镇红石峁村委、村民及横山县各银行、房产交易管理所、车辆管理所、工商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袁X、冯XX长期外出去向不明,无存款收入,也无房产、无车辆、无注册公司或其他经营实体,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1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春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荫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