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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宣汉民初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刘睿诉李想、王浪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睿,李想,王浪,深圳市宏为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达州(佳怡)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汉民初字第1264号原告:刘睿,男,汉族,生于2003年3月2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法定代理人:杨红,女,汉族,生于1973年4月16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经常居住地:四川省宣汉县。系刘睿之母。委托代理人:杨汉成,宣汉县恒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想,男,汉族,生于1985年10月22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被告:王浪,男,汉族,生于1982年8月20日,住四川省达州市,农村居民。被告:深圳市宏为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达州(佳怡)公司,地址:达州市通川区柴市街25号。法定代表人:刘述伟,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地址:达州市达川区南外镇新西街3号盐业大厦4-5楼。法定代表人:袁威,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晓,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睿与被告李想、王浪、深圳市宏为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达州(佳怡)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睿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睿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睿负担。审 判 长  彭跃松人民陪审员  陈 州人民陪审员  金明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国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