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25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陈正声与陈玉田、陈强强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声,陈玉田,陈强强,陈永恒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2534号原告陈正声。委托代理人孟宪伟,临朐建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玉田。被告陈强强。被告陈永恒。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正声与被告陈玉田、陈强强、陈永恒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正声撤回对被告陈玉田、陈强强、陈永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3元,减半收取197元,由原告陈正声负担。审 判 长 马云波代理审判员 李维堂人民陪审员 王成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海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