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2013)武刑初字第258号卢某甲非法行医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甲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武刑初字第258号公诉机关武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甲,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武鸣县。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5月3日被武鸣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现取保候审。辩护人陆某某,广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石某某。武鸣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3)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甲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美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甲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提交���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1月至2013年5月,先后六次在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提出其由于生活所迫而非法行医,其社会危害性不大。由于自身残疾,妻子体弱多病,主观上没有恶意,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6日,被告人卢某甲在武鸣县某出租房一楼作为诊室,无证为病人治病时武鸣县卫生局工作人员查获,并扣押了卢某甲用以治病的药品和器械,并下发《卫生监督意见书》、《非法医疗机构取缔公告》,对被告人卢某甲非法行医活动予以取缔。被告人卢某甲被取缔以后,又从事非法行医活动,2012年4月18日、2012年8月21日、2012年9月6日、2012年10月29日、武鸣县卫生局先后在本县不同地点查处被告人卢某甲非法行医,进行了取缔。其中于2012年9月6日和10月29日对被告人卢某甲进行了行政处罚。2013年5月3日上午在武鸣县城厢镇xx村李某家出租房内,公安机关于将正在非法行医的卢某甲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武鸣县卫生局出具的《现场检查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非法医疗机构取缔公告》、《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等,武鸣县卫生局出具的证明,残疾人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黄某、马某、李某、刘某、卢某乙、何某的证言。3、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4、现场勘查笔录。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其本人肢体二级残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卢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甲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亚军人民陪审员 谢记生人民陪审员 曾小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陆 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