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初字第29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2977号原告曹某某。被告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小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晶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