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执字第006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徐斌与浙江海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斌,浙江海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00699号申请执行人徐斌,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浙江海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鸠民二初字第002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浙江海汇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7126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山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