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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灵执字第49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之-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先,谢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492-3号申请执行人李X先,男。被执行人谢X,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谢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7日作出的(2013)灵民初字第10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5000元、案件受理费213元,合计人民25213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谢X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山县支行有存款人民币1010.07元(账号211558010100412XXX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谢X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山县支行有存款人民币1010.07元(账号211558010100412XXX5),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X材代理审判员  施 X代理审判员  黄X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X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