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民二初字第00012号-2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六安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六安市贵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六安市金盛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六安市贵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六安市金盛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六安市宝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魏祖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二初字第00012号-2原告:六安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广,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六安市贵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祖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六安市金盛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建森,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六安市宝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恕彬,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魏祖伟。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的(2013)六民二初字第00012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部分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六安市金盛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平桥工业园区第2栋110号房屋(预售许可证编号20120011)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关德全审判员 朱晓青审判员 文士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金贺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