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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内东执字第93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梁基禄与李泳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冻结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基禄,李泳奎,内江市东兴区泳奎禽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东执字第931-1号申请执行人梁基禄,男。被执行人李泳奎,男。被执行人内江市东兴区泳奎禽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梁基禄与被执行人李泳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内东民初字第20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30日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本金5万元及法定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益。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 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明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