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贵民一初字第02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丁海中与吴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海中,吴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贵民一初字第02122号原告:丁海中,男,1964年3月出生,汉族,住本区。委托代理人:孙文品,池州市贵池区秋浦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明,男,1978年1月出生,汉族,住本区。原告丁海中诉被告吴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海中委托代理人孙文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丁海中诉称:2011年7月29日,被告吴明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但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未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吴明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丁海中向本院提供了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和吴明出具的借条各一份据以证明其主张。吴明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法庭审查了丁海中提供的证据,认为其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本院认证情况,可以确认本案如下事实:2011年7月29日,吴明向丁海中借款30万元,并为此向丁海中出具了一份借条。吴明至今未归还该款。丁海中遂诉至本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丁海中在诉讼中提交了被告吴明出具的原始借条,可以认定丁海中与吴明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吴明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丁海中借款3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被告吴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勇代理审判员 殷满亮人民陪审员 胡延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夏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