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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法执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8-23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靖法执字第00094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席麻湾乡,农民。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东坑镇,农民。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刘某某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马某某支付了本案的全部案件款23310元。现案件款已兑付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靖民初字第003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万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