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汉民初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解晓峰与张良广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晓峰,张良广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民初字第1149号原告:解晓峰,男,汉族,1968年5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戴开清,汉寿县顺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良广,男,汉族,1968年9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晓峰与被告张良广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解晓峰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晓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解晓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解晓峰负担。审判员 祝鸿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