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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汉民初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解晓峰与张良广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晓峰,张良广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民初字第1149号原告:解晓峰,男,汉族,1968年5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戴开清,汉寿县顺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良广,男,汉族,1968年9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晓峰与被告张良广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解晓峰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晓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解晓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解晓峰负担。审判员  祝鸿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