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城法民二初字第37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赵峰与惠州市鑫亚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峰,惠州市鑫亚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城法民二初字第378-2号原告赵峰,男,汉族。被告惠州市鑫亚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住所:惠州市惠城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峰诉被告惠州市鑫亚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的信息是惠州市惠城区新岸路1号世贸中心21楼G单元,2013年5月28日,本院将送法律文书送至上述地址,结果是公司已停止营业,无人在经营场所。本院因而要求原告进一步提交被告住所信息,并通过快递多次向原告送达办理公告通知等法律文书,法律文书寄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黄坪乡赵坝行政村赵坝社123#,均被退回,理由是无人接收。本院通过原告的电话1309934****与原告进一步沟通送达事宜,原告拒绝提供地址接收法律文书,也拒绝协助法院进一步送达,而是重复要求法院既然立案就应当主动为其实现债权。本院认为,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原告应当承担本案的公告费用,但原告拒绝支付公告费用,因为本案诉讼程序无法完成,应当视为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为58元,由原告赵峰负担。审判长 张永生审判员 徐秀群审判员 赖素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焕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