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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礼执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姚雪峰及唐维静申请执行赵勇交通事故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雪峰,唐维静,赵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礼执字第00119号申请执行人姚雪峰,男,1979年7月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唐维静,女,1978年9月12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赵勇,男,汉族,1989年3月5日生,农民。姚雪峰、唐维静与赵勇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的(2013)咸刑终字第0003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已经生效,权利人姚雪峰、唐维静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赵勇赔偿丧葬费13665.05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正在服刑,经在银行及相关部门查询其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咸刑终字第0003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凌钧审判员 :张步超审判员 :崔存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广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