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汉执字第004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王明先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淄博市分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汉执字第00477号申请人王明先,男,193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洪山镇,农民。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地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14号。法定代表人:赵德亭,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王明先诉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安汉民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申请人王明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已给付11821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安汉民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 涛审 判 员 王 涛代理审判员 周 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厚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