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特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张X要求宣告张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X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特字第00034号申请人张X,女,汉族,农民,系张某之母。申请人张X要求宣告张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张某,女,,汉族,居民,系申请人张X之女。申请人张X称,2008年4月28日,乔X驾驶陕ADX**号车在西汤路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韦村附近时,适逢张某步行由东向西过公路,由于乔猛措施不当,致张某受伤,被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弥漫性轴索损伤等。经治疗,张某现仍不能辨别自己的行为,一直头脑不清,生活不能自理。申请人提供了被申请人的病历、诊断证明、住院证、出院记录、长期及临时医嘱单、报告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证明被申请人意识不清,生活不能自理。故申请确认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受理申请后,于2013年10月16日委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陕司精鉴字(P223)号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认为张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张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张X为张某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王爱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