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盐民初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唐伟与重庆市双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重庆市双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盐亭分公司、李其平、吴非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伟,重庆市双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重庆市双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盐亭分公司,李其平,吴非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盐民初字第1219号原告唐伟,男,生于1963年6月14日,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周德洪,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双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冉周春,董事长。被告重庆市双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盐亭分公司。负责人冉周春。上述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赵德成,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其平,男,生于1971年4月1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其桄,四川省南部县陵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非野,男,生于1975年3月2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伟诉被告重庆市双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重庆市双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盐亭分公司、李其平、吴非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伟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伟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544元,由原告唐伟负担。审 判 长 蒲 进审 判 员 冯治伟人民陪审员 杜舜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小琴 百度搜索“”